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3446
项目编码: | 2024-CY/01-0060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村西公园145042地块0.05亩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西 |
土地用途: | 其他农用地 |
地块-1: |
东至: | 沙窝北路 | 南至: | 黎各庄村西公园 |
西至: | 草莓园 | 北至: | 草莓园 |
拟出让面积: (以实际测量为准) | 0.05 | 是否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地上物情况: | 基站设备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5年 | 出让用途: | 通讯基站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4-01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4-15 | 挂牌总金额(元): | 175000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bjraee.com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法: | |
处置方法说明: |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175000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租金价格35000元/年,无递增,租金收取方式为年付,提前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3000元整,提前支付,租赁期内受让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出让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2. 租赁期间,受让方需保证承租期间不在基站以外的地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3. 租赁期间,受让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所建基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4. 租赁期间,受让方需保障安全用电,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常规维护及检修,并做好人员自身的安全工作,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出让方及第三方人员和设施设备(不限于)等损失的,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 5.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如受让方违反约定,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仍未使用的租金不予退还,受让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出让方造成的损失。 6. 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7.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万元,注册成立时间不低于10年; 2、鉴于该标的用于市政民生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5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用途为:通讯基站。 3、占地四至:南至黎各庄村西公园;东至沙窝北路;西至草莓园;北至草莓园。 4、该标的规划用途生态混合区,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设施农业地, 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斑内(但已纳入公共公益类设施)。 5、出让标的用于通讯基站,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7、该项目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在合同到期后,由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8、受让方需根据需要自行处理原设备设施。 9、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张博 | 联系电话: | 1501037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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