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朴席镇基础设施及周边环境提升改造项目已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扬开管审备[2024]5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朴席镇基础设施及周边环境提升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镇,开发范围北至吴洲西路(规划),南至仪扬河,西至X201县道,东至兴席路 2.1.2 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包含坤余路(隆觉路-吴洲西路),道路宽约20米,长度约805米;花园路(x201-兴席路),道路宽约25米,长度约1100米;兴席路北延(花园路-吴洲西路),道路宽约40米,长度约450米;隆觉路西延(X201-G345),道路宽约24米,长度约420米等道路市政配套工程建设;花园河、朴江河、友爱中心河等河道环境提升,同步实施朴席公交首末站,朴席老镇区外立面提升改造,X201维修及周边环境提升等配套工程。 2.1.3 合同估算价:38775 万元 2.1.4 工期要求:30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7月01日,竣工日期:2025年04月30日 2.1.5其他: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红线图、地勘报告、方案设计、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和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根据施工图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等,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镇区外立面提升改造、道路、桥梁、给排水、照明、交安、河道环境提升、绿化景观等。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4)协助招标人办理本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手续;5)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6)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7)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现场看护等;8)建造最终满足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通过综合及各专项验收、可正常使用包含全部建设内容的项目;9) 实施人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工程交付给管理单位前的所有管理和养护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成品保护(含第三方破坏、偷盗等引起的成品及半成品损失)、保洁卫生。 |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以下资质组合之一(可组成联合体):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具备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③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4月30日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19年03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19年 03 月 01 日(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 03 月 01 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包括:单项合同造价6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或桥梁工程或人居环境治理工程等);如为设计业绩,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6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合同金额;如为监理业绩,6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监理合同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
四、招标文件获取 |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05月20日至2024年05月27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 版本; | ||||||||||||||||||||||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 ||||||||||||||||||||||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06月20日09时30分00秒。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 ||||||||||||||||||||||
六、资格审查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七、评标办法 | ||||||||||||||||||||||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 ||||||||||||||||||||||
九、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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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备注 | ||||||||||||||||||||||
备注: |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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