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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载体普查工作项目招标公告

·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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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黑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载体普查工作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黑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载体普查工作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及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7月04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726-00024
项目名称:黑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载体普查工作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600,000.00
最高限价(元):2,4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服务需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等有关要求,完成黑山县范围标准时间点(2020年12月31日24时)前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的调查,满足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信息需求,支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

二、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为黑山县域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市政设施包括指定规模以上的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设施及供水管线。房屋建筑包括城镇房屋建筑和农村房屋建筑。

市政道路:为城市次干路(含四条车道及以上)以上、连接重要设施的(如: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道路、与公路普查道路衔接的城市道路、应急管理相关的重要道路。

市政桥梁:为城市范围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和道路与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铁道的立交。

供水设施:为地级市以上的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取水设施(含预处理设施)、输水管道、净水厂设施(含地下水配水厂)、加压泵站设施、调压站设施及配水干管管网。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和城市隧道普查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未建成使用的市政设施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市政设施,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城镇房屋建筑:为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际存在的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城镇房屋建筑。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农村房屋建筑:特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

、具体任务

1.已有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标准化整理,形成相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数据库。

2.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分布及灾害属性调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调查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主要是获取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的地理位置、物理属性以及设防基本信息等。

3.成果汇总和利用。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汇总各类承灾体数据,配合国家、省、市关于普查数据汇总及利用的工作部署,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空间化制图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任务分解详见附表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内容

1

成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沟通、组织部署、计划编制等。

2

开展调研工作

提前调研清楚基础数据情况,降低调查任务量,同时提高数据质量。

3

制定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农村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编制本地区落实方案。

4

调查区域划分

按调查责任主体,合理划分调查工作任务区,避免出现任务区域交集、不清等情况。建议按村(社区)为最小任务区划分。

5

组织宣传与培训

对实施调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外业信息采集人员及其他与调查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培训。

6

基础数据内业整理

根据调查任务及内容需求,全面清查与梳理各相关部门现有数据资料,形成《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基础资料清单》、《市政设施调查基础资料清单》,并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内业整理汇总和分析解译,提调查所需的信息,录入调查软件系统。

7

实施过程监管

制定调查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对本区域调查成果的质检工作进行检查,形成管理工作记录。

8

数据质检

数据调查完成,使用系统质检软件对数据进行质检,同时采取避让原则对本区域采集的数据进行抽检核查。

9

自检核查报告

编写农村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自检核查报告

10

纵向数据汇交

通过软件系统使用行政管理账户,将自检核查报告、相关过程文件进行提交,完成纵向汇交工作。

11

横向数据汇交

按本级普查办工作要求完成数据汇交工作。

四、方法流程

本次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调查区域划分、基础数据内业整理、调查人员培训、数据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数据共享、调查工作总结、保障措施等9个环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县(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调查区域划分

调查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作区。

(三)基础数据内业整理

根据调查任务及内容需求,全面清查与梳理各相关部门现有数据资料,形成《房屋建筑调查基础资料清单》、《市政设施调查基础资料清单》。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建档案资料、物业管理资料,以及自然资源、教育、卫生、体育、工信、公路、铁路、民航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基础数据。

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建筑和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组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内业整理汇总和分析解译,提取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所需的信息,录入调查软件系统。

(四)调查人员培训

通过现场集中授课、网络辅助培训、培训考核与认证的方式,对县(市)区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的管理人员、实施调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外业信息采集人员及其他与调查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培训内容主要:

1.普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内容、技术方法、流程、实施进度和成果验收等;

2.承灾体调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内容、流程、技术方法以及成果要求;

3.各项调查工作表的结构,指标说明和填报要求;

4.各类调查对象的采集方法,空间信息制备与数据处理,软件平台的操作使用;

5.调查工作中,各级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五)数据调查

调查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内业初步填报,即历史数据采集整理,应充分利用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有的业务数据资料,将可复用数据内业输入软件系统;二是外业核实补充,即现场调查、数据采集和核查,可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三维扫描等多样的数据获取技术方法,辅助人工现场调查与复核,提高数据调查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内业完善整理,外业调查结束后再次核查数据,对存疑的数据资料,应二次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并将有误或缺项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覆盖、补充。

调查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调查人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登记调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传输。对不具备实时网络传输条件的偏远地区可使用离线版软件登记信息。

(六)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

1.纵向汇交。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产生的数据汇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主管部门将产生的数据汇交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主管部门。

2.横向汇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主管部门将产生的数据汇交至市普查办。如按上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更新,则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汇交修改更新后的数据。

3.数据质量审核。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形成质量审核结果并向下级部门反馈。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或成果,要求下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

(七)数据共享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设立专门的数据共享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共享规则共享调查获取的数据,同时根据工作需求、按照相应的权限获取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

(八)调查工作总结

1.工作总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写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总结报告,提交本级普查办和上级部门。

2.技术总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写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技术总结。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普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完成普查工作,做好数据成果检查、验收、核查和审核、汇集上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级相关部门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普查相关工作。

2.制度保障

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有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各级调查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审计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安全保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项目监理等相关制度,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和运行提供根本保障。

3.技术保障

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应参照省级组织架构,重视普查工作专家和技术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第三方技术团队积极参与普查相关工作,有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风险普查的技术支撑。

4.严格质量把控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过程质量控制、分类分级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督查和核查机制,指定专人或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和核查、审核工作。县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普查数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核查和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调查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检查、核查和审核把关,省级管理部门对市县上报的数据进行检查、核查和审核,及时解决和处理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确保普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经费保障

锦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以各级地方政府保障为主,同级政府根据本地区普查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6.共享应用

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第三次全国国土普查等专项普查成果,系统梳理本次普查产生的新数据资料,建立共享目录,建设集成系统,实现相关数据资料的多部门共建共享,支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与常态化普查业务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历日内完成 (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政策/节能/环保。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2)供应商须具有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勘查甲级资质及测绘乙级(含)以上资质。 (3)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6月13日 09时00分至2022年06月20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及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7月04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饶阳里90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50000元,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
2.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3.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4.疫情期间,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锦州市最新疫情管控要求执行。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黑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锦州市黑山县
联系方式: 0416-55565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锦州市古塔区饶阳里90号
联系方式: 0416-4590111
邮箱地址: 3026382214@qq.com
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
账户名称: 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9210020100156666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弟
电话: 0416-4590111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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