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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东海县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2024-10-27

东海县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东海县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已由东海县行政审批局东海行审备〔2022〕166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东海县中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东海县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装修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东海县温泉镇北侧、464省道东侧、龙梁河干渠南侧

2.1.2建设规模:装修面积约5702平方米;

2.1.3最高投标限价:746.387495元;

2.1.4工期要求:90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0月2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月2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1.5质量标准:合格

2.2 招标范围:东海县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3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2021年1月至今,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 59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目。

注:

(1)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2)类似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类似业绩金额认定以原始签约合同价为准(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投标人须将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上传于诚信库中,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3)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时间、金额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将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认可。

(4)如提供EPC业绩,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须明确投标人负责施工或施工总承包,否则不予认可。

(5)本项目要求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内容不包括土建工程、附属工程、幕墙工程,若提供的业绩材料中包含上述施工内容,其造价予以相应扣除。若提供的业绩资料中不能反映装饰装修造价或不能反映需要扣除的相关指标,须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书面证明文件中应清晰注明应扣除部分的响应造价或装饰装修造价。

3.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

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聘用合同及退休证)等证明材料。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拆处理程序》的通知;连建发【2021】338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6)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7)本工程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9 28日 至2024 10 10 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 10 17 9 00 分;

5.2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交易模式。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合理低价法 ,仅以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由招标人代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7.1评标入围

7.1.1评标入围合格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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