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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部分)市级质检核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2-08-16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阜新市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部分)市级质检核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2-08-17 至 2022-08-23
撰写单位: 辽宁军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阜新市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部分)市级质检核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阜新市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部分)市级质检核查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8月30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900-01237

项目名称:阜新市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部分)市级质检核查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579,600.00

最高限价(元):1,579,600

采购需求:查看

阜新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住建部分)市级质检核查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阜新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部分)市级质检核查

2.采购人: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采购内容: 完成阜新市所属7个县(市、区)实地督查、在线巡查、质检核查工作,对阜新市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开展实地督查、在线巡查、线上人工核查及4‰总量的实地核查工作;对供水设施100%实地核查;完成县级工作报告的审核、市级数据汇交及质检核查报告提交工作。

4.计划工期:2022121

5.项目地点:阜新市

6.质量要求: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完成阜新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部分)市级质检核查工作,达到《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2)、《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3)、《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技术导则》(FXPC/ZJ G-01)等技术规范要求;依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 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建办质函〔2021264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最终通过国家、省普查办验收。

7.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同时拥有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二、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内容需包含:项目认知、总体工作计划、进度控制、质量保障、重难点分析、组织协调及合理化建议、后服务承诺、应急保障措施等。

(二)服务内容:

1.技术指导:普查工作启动后,派驻技术服务团队协助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阜新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住建部分)市级技术核查项目工作的日常运转,针对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的质量审核工作提供全流程的技术指导,并协助市住建局全面把控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质检核查工作进度,进行实地督查、在线巡查工作,并针对各县区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2.质检核查工作:

根据国普办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成果数据的质检核查工作,采用人工线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并针对存在问题的数据提出整改要求,指导相关调查县区完成问题数据的整改。

1)质检核查要求

①市级对县区级调查工作实施过程监管,指导县级制定调查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②市级收到县区级纵向汇交的数据和县区级自检报告后,采取软件质检、人工在线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线上核查通过的县区可进行市级实地核查,线上核查不通过的调查数据驳回至县区进行全面整改。

③市级对县区级汇交数据进行软件质检时,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对县区级汇交数据进行实地核查时,抽检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0.4%(供水厂站及供水管线为100%核查)。核查通过后,市级督促县区整改错误数据,市级对整改完成后的数据进行复核;核查不通过,市级将县区全部调查数据驳回整改,二次核查抽检比例翻倍,直至核查通过。

④市级对每个县区汇交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逐个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

2)质检核查成果总结报告

市级负责对每个县区汇交数据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报告,完成对所辖各县区数据的质检、核查和汇交工作。

三、商务要求

(一)交付(实施)时间(期限):2022121日前完成项目所有内容。

(二)地点(范围):阜新市

(三)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四)履约验收方案

验收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辽财采函(2017603号文件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规则组织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2月1日前完成项目所有内容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脱贫攻坚支持企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脱贫攻坚支持企业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17日 08时00分至2022年08月23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3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文件大小50M以下)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如:U盘(按要求密封)、移动硬盘(按要求密封)、电子邮件)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供备份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4、开标时,供应商报价解密严格按照最新的电子招投标要求的程序执行,授权人代表需携带电脑(安装相关插件)及数字认证证书在开标现场进行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内),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地 址: 北新路119号

联系方式: 0418-33080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军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甲217-3-2门

联系方式: 0418-6516616

邮箱地址: 422861664@QQ.com

开户行: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军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2001000091120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418-6516616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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